梁某某
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潘某某
刘存江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潘某某。
被告刘存江。
法定代表人王彦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天伟、潘某某、刘存江、张家口市诚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书宇
书记员: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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