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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章与河北宝某矿业有限公司、柳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建章
刘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宝某矿业有限公司
霍广莉
柳某平
司文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
赵志红

原告梁建章,河北佳都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宝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锦华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柳某平。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司文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911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志红。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霍广莉,女。
原告梁建章与河北宝某矿业有限公司、柳某平、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赵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建章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建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为32850元,由原告梁建章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建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为32850元,由原告梁建章负担。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赵占军
审判员:徐乐

书记员: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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