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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江苏宋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楼、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宋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台北路东桃园南侧。法定代表人赵玉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系本单位员工。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江苏宋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荣兴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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