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王周华
李某某
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周华。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士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是仅是作为名义侵权人的被告的行为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且与第三人无法律上的联系的场合,本案情形与该条款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不再适用。原告对法律理解适用错误,且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2013年4月12日协议书协议过程中双方均有法律工作者参与,签订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要求撤销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是仅是作为名义侵权人的被告的行为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且与第三人无法律上的联系的场合,本案情形与该条款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不再适用。原告对法律理解适用错误,且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2013年4月12日协议书协议过程中双方均有法律工作者参与,签订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要求撤销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士军

书记员:刘命第页第页第页第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