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红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翟红军、翟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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