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与翟红军、翟某某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红军,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翟红军、翟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刘艳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