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工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梁某某之妻),工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海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某,工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 542.00元(上诉人预交),退还上诉人梁某某、刘某。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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