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欣豪尚品小区14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理人梁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欣豪尚品小区14号楼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黑龙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思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林业学校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崔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
被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十班中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纯水岸小区2号楼1单元1601室。
法定代理人颜世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纯水岸小区2号楼1单元1601室。
被告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畔华庭B区24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理人关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溪畔华庭B区24号楼1单元501室。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金榜苑小区8号楼1单元2002室。
法定代理人梁文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金榜苑小区8号楼1单元2002室。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滨街道教工楼1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朱国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哈市龙沙区湖滨街道教工楼1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十八中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王仔花苑小区16号楼8单元1101室。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杜思源、颜某某、关某、梁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未能提供被告杜思源、颜某某、关某、梁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明确住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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