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岭与梁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梁某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字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梁某增辩称,钱是合作社借走了,原告多次催要,打条的当天晚上我给闫俞斌打了电话,闫俞斌去了我家,原告说要扣车,闫俞斌不让扣,实际借款人不是我,是在逼着我的情况下我打的条,条上的手印不是我盖的。之前原告也去过我家,我也多次催过实际借款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梁某增向原告梁某岭借款20000元,经梁某岭催要,2015年12月22日,被告梁某增给原告梁某岭出具一张字据,载明“梁某增借梁某领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15年12月22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梁某增未予偿还借款,至梁某岭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字据、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据。
原告梁某岭诉被告梁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岭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飞,被告梁某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梁某增向原告梁某岭借款的事实由梁某增亲笔书写的字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梁某增理应及时全额还款,被告梁某增未及时还款显系不妥,故对原告梁某岭要求被告梁某增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其亲笔书写借款字据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字据上指印存有异议,当庭申请对指印进行鉴定,本院审查后认为,指印的鉴定与否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故对其当庭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被告辩称的钱是合作社借走,被逼打条等,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某岭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某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