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金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哲
书记员: 马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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