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凤兰(系梁某某爱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义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彦平,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梁义国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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