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张桂荣
邵某某
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因该案涉及邵雪彪,现暂时撤回起诉,等以后再另行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守林
书记员: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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