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魏某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茨营子乡千松台村大栅子西街42号。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城县赤城镇松林街94号。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城县赤城镇松林街94号。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魏某某及被告魏某某、李某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李树军因投资做生意需要,在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写下借条一份,证明人张玉明。现因李树军已去世。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10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借条上名字与原告名字不符,但原告是借条持有人,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款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款应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10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借条上名字与原告名字不符,但原告是借条持有人,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款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款应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孙秀荣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贾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