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梁洲荣,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树臣,绥化市北林区北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现住绥化市.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国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梁洲荣、谢树臣、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7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间生育一名男孩李梁瑞,后原、被告于2014年5月份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原告梁某某已怀孕六个月。协议约定婚生男孩李梁瑞(现叫李明泽)由被告李某某自费抚养,原告梁某某怀孕尚未出生的子女待出生后,相关的抚养问题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婚间财产59.03平方米楼房一处归原告梁某某所有。后原、被告次子梁天佑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就梁天佑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梁天佑抚养费每月1800元。审理中,被告李某某要求对次子梁天佑做亲子鉴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黑)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716号鉴定文书鉴定李某某是梁天佑的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经原告梁某某的申请本院调取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被告李某某每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及被告李某某做电脑生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他人的业务往来明细及被告经营活动部分往来情况,但无法证实经营电脑收入情况,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证明被告李某某每月的工资收入为2838.30元。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供了2014年5月2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次子梁天佑由原告自费抚养,无须被告负担任何费用。另外,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婚生长子李梁瑞每月探望两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怀孕,双方离婚后出生的男孩梁天佑,已经公安机关DNA鉴定书认定为李某某是梁天佑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已证明梁天佑为被告李某某的亲生父亲,被告理应对梁天佑尽抚养义务,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800元的请求过高,已超出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标准,加之原、被告婚生长子李梁瑞由被告自费抚养,结合被告现在经济收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900元较为适中。原告要求对婚续期间长子李梁瑞每月探望两次的请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其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次子梁天佑抚养费900元,至梁天佑18周岁止。
二、原告梁某某每月可探望原、被告婚间长子李梁瑞(李明泽)两次,探望时间为周六、周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国发
书记员: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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