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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陈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代理人梁如刚,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系上诉人梁某某之兄弟。
委托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梁某某于1993年11月承包了本村西山围山转栗树一片,承包范围为南至山梁劈中,东至各村组土地,下至村民承包地,西上半部至流水沟,下半部至郑天宝承包的苹果树界。2014年3月25日,抚宁县台营镇干涧村村民委员会将包括该地块在内的西山围山转果树以25万的价格承包给了被告陈海某。抚宁县台营镇干涧村村民委员会出庭对于收回梁某某原承包山,承包给被告提供了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承包山系抚宁县台营镇干涧村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给被告,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某承包了诉争的本村西山围山转栗树一片。现没有证据证明原抚宁县台营镇干涧村村民委员会收回了梁某某承包的西山围山转栗树林。
另查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1号):撤销抚宁县,设立秦皇岛市抚宁区。原抚宁县人民法院已经更名为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现没有证据证明原抚宁县台营镇干涧村村民委员会收回了梁某某承包的西山围山转栗树林,陈海某将该梁某某承包范围内的果树损毁,应认定陈海某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梁某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
二、指令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子明 审 判 员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书记员:王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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