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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涯与施立彬、隆某某新华路易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天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邢台市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某某新华路易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隆某某隆尧镇新华路。经营者:张世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某某。第三人:梁华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隆某某。

原告梁天涯与被告施立彬、隆某某新华路易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易某服务部”)、第三人梁华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天涯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天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天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梁天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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