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天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邢台市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某某新华路易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隆某某隆尧镇新华路。经营者:张世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某某。第三人:梁华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隆某某。
原告梁天涯与被告施立彬、隆某某新华路易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易某服务部”)、第三人梁华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梁天涯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天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天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梁天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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