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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旗与高邑县富村镇北渎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国旗,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富村镇北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梁胜彪,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先锋,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国旗诉被告高邑县富村镇北渎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国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瑞卿,被告高邑县富村镇北渎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任先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国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71172.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0年起在被告村委会任会计,在担任会计期间为村委会工作垫付了部分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借故拖延至今。原告找到县、乡等有关部门反映被告拖欠原告款项的问题,经有关部门找被告核对,该拖欠款在被告财务应付款项已列明,尚欠原告垫付款71172.7元。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旗曾为被告会计。根据高邑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被告欠原告71172.7元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邑县富村镇北渎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梁国旗垫付款7117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被告高邑县富村镇北渎村村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珍

书记员:李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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