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强
孙玉红(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双某运输有限公司
魏春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原告:梁国强,
委托代理人:孙玉红,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名县双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龙王庙镇甘庄村村西。
被告:魏春某,1970年2月14日,河北邯郸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三龙针纺城斜对面路北
原告梁国强诉被告魏春某、大名县双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国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治鑫撤回对被告王宗清、开元汽车运输公司、平安财保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治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国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治鑫撤回对被告王宗清、开元汽车运输公司、平安财保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治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国强承担。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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