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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河北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燕银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巴晓立,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亚丽,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燕银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北孙村龙泉街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河北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燕银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河北三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燕银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5元。

审判员  张金良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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