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荣 丽
书记员:姜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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