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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虎,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4-302号。
代表人刘水昭,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9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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