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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平诉河北省文安县天标五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平
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孙伯密(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文安县天标五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梁某春
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平。
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伯密,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天标五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春。
第三人梁某春。
委托代理人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平诉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天标五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标公司)、第三人梁某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平及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孙伯密、第三人梁某春委托代理人高春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是否进行了投资及所占股份是多少;二、被告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天标公司多年来没有召开股东会,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公司股东意见严重分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出资占公司注册资金额的50%,其起诉解散天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主张原告不是天标公司的股东证据不足,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天标五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天标公司多年来没有召开股东会,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公司股东意见严重分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原告出资占公司注册资金额的50%,其起诉解散天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主张原告不是天标公司的股东证据不足,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被告河北省文安县天标五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

审判长:王月民
审判员:陈国志
审判员:任广增

书记员:任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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