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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梁某更、梁某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梁某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更、梁某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更、梁某安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丽丽

书记员: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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