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个月,年利率24%,约定于2016年2月26日还清。当日,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予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凭,被告应予以偿还。原、被告借款期间约定年利率为24%,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50000元,给付利息7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共计5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靓艳

书记员:许盛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