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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韵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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