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停业损失��共计28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承租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东侧)商业楼(地上五层,实际面积1000平方米。产权证:张房权证字第××号)用于宾馆经营,租赁期限10年零四个月,从2015年10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止,年租金:第1-3年,400000元;第4-6年,430000元。第7-10年,460000元。原告承租上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费用2800000元,装修完毕后,原告开始进行宾馆经营。2017年9月5日,张家口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经营的宾馆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在西坝岗违章建房(楼顶加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于2017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并接受检查。逾期仍不改正,将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原告此时得知,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4-5层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装修损失、停业损失,直接导致原告宾馆无法经营,现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被告明知所出租房屋4-5层系违建,仍租赁给原告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被告的恶意隐瞒事实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0日,赵某某将梁某某等诉至本院,要求后者归还房屋、清退商户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该案现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3月13日,梁某某就同一法律关系另行诉至本院,要求与赵某某解除租赁关系并赔偿相应损失,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违反了重复起诉的司法规则,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关于原���梁某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待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租赁关系解除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辉贤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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