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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利坤与赵某某、赵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利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赵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菊,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人民西路79号。
负责人:郑丽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利坤与被告赵某某、赵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梁利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利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利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梁利坤负担。

审判员  李玉敏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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