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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王某某、聂宝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聂宝某
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聂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某、聂宝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民法上的意思自治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王某某、聂宝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民法上的意思自治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王某某、聂宝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苏学斌
审判员:邱宗南
审判员:冉启国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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