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源县人,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马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梁某某、被告梁某某自愿各承担3450元。
审判长 魏娜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人民陪审员 亢东利
书记员: 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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