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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经济开发区众鑫物流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宣化鸿昌盛达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经济开发区众鑫物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徐家庄福通院内7号库。
经营者郭艳军。
第三人深圳市澳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栋2311。
法定代表人谢科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杰恩,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经济开发区众鑫物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众鑫物流中心)、第三人深圳市澳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妍食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经济开发区众鑫物流服务中心经营者郭艳军、第三人深圳市澳妍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晅、卢杰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梁某某通过腾讯QQ软件以网名“东方潇儿”与另一网名为“精英花王批发”的人联系,约定了“东方潇儿”向“精英花王批发”购买日本花王纸尿裤规格、数量、价格,货到付款。“精英花王批发”的联系电话为131××××5704。同日,梁某某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精英花王批发”指定的账户汇款3000元。
2014年8月21日,有人以网名“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与澳妍食品公司网名为“澳妍-日本花王批发”的员工通过腾讯QQ软件联系,“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自称姓梁,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向“澳妍-日本花王批发”购买花王纸尿裤,收货地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北高速路口”,收货人为“梁某某”,电话为“131××××5704”。“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后将网名改为“河北张家口梁总”。澳妍食品公司先后通过广州八通物流、京丰粤物流、众鑫物流中心将货物运至众鑫物流中心库房。2014年8月25日,梁某某验货完毕后将其余货款6956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款至“精英花王批发”指定的账户,然后要求众鑫物流中心送货,但众鑫物流中心以澳妍食品公司未收到货款为由拒绝送货。随即梁某某与“精英花王批发”、澳妍食品公司与“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河北张家口梁总”)均无法取得联系。

本院认为,“精英花王批发”先与梁某某商定了出售花王纸尿裤业务,“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河北张家口梁总”)再以梁某某名义与澳妍食品公司商定以货到付款方式购买花王纸尿裤业务。但“精英花王批发”、“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河北张家口梁总”)所留的联系电话相同。澳妍食品公司通过物流将货物运至众鑫物流中心库房后,梁某某验货完毕并向“精英花王批发”指定的账户转账汇款,但澳妍食品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货款。随即梁某某与“精英花王批发”、澳妍食品公司与“明明介绍的想要花王的”(“河北张家口梁总”)均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第三人深圳市澳妍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还原告梁某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4元、保全费746元,退还第三人深圳市澳妍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志光 审 判 员  苗照亮 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

书记员:黄琪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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