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
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