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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振,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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