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系梁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梁某某于2016年9月7日以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喜维 审 判 员 郭 昺 代理审判员 刘 硕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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