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晓峰,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甘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秦晓波
审判员 亓佳新
审判员 韩丽
书记员: 娄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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