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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于与孙某某、张克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于(又名梁某余),男,1950年7月6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告:张克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某于诉被告孙某某、张克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梁某于负担。

审 判 长  王微微 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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