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中大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任某某,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被告:张存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大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任某某、张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银峰
书记员:成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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