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磊,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梁某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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