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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定兴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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