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颍,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吕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凌德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梁某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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