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某某与梁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俊峰
书记员:刘朝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