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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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