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王海旦(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
安某某
韩某某
周某某
梁向东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王海旦,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王向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梁向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安某某、韩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审判员:李龙龙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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