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梁永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60多岁,汉族,灵寿县。
被告:梁小黑,男,50多岁,汉族,灵寿县。
被告:陈辰风,女,50多岁,汉族,灵寿县。
原告梁某文、梁某某、梁永军与被告梁某某、梁小黑、陈辰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文、梁某某、梁永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梁小黑、陈辰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文、梁某某、梁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文、梁某某、梁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梁某文、梁某某、梁永军负担。
审判员 李玉敏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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