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玲,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梁某亮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亮于2019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梁某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梁某亮负担。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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