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中华与伏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诉人梁中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1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梁中华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伏某某未作答辩。
  尹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约定应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故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大场西街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