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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将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分六次付清,2016年3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16年4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6年5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6年6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016年7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6年8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给付日止按未偿还金额的1.5%支付给原告梁某。
二、如果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上述各期应付款本息总额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芳

书记员:许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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