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丑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申请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申请人:梁花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三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尤庆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被申请人:王同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申请人梁丑旦、梁某某、梁花玲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尤庆春、王同乐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梁丑旦、梁某某、梁花玲提供梁某某在XXXXX营业所存款6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丑旦、梁某某、梁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梁某某在XXXXX营业所存款6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尤庆春、王同乐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620元,由申请人梁丑旦、梁某某、梁花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秀竹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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