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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男,石家庄市高邑丰稔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务农。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及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农民工,提供劳务,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将部分工资款50000元支回后,应及时发放给原告,被告称已给付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剩余工资款,待工程验收结算后,由被告支回后再发放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给付原告梁某某工资款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聚平

书记员:梅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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