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星火乡星光村民委员会
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姜亨九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群力村村民委员会
孔繁臣
徐永全
田占户
田庆河
李某
原告:桦川县星火乡星光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兴俊,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国林,男,黑龙江省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亨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
被告: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群力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隆,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繁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现任中共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群力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徐永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被告:田占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田庆河(系被告田占户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
原告桦川县星火乡星光委会诉被告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群力村、李某、田占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桦川县星火乡星光村委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川县星火乡星光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川县星火乡星光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洁璆
书记员: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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