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单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桦川县。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智慧
书记员: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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