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单秋,职务:总经理,现住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系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川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智慧
书记员: 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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