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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悦胜街华泰豪庭住宅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守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贵海,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代理人孟范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冷云街桥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仲维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桦川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川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9260元由原告承担29630元,余款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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